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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华时报讯(记者郑羽佳)张女士的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。房东黄女士认为房屋成“凶宅”,售价低于普通房,于是将租客张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20万元。昨天上午,石景山法院宣判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。 2014年7月6日,黄女士将石景山区的一套两居室租给被告张女士使用。2016年2月6日下午6时许,张女士父亲居住的卧室发生火灾,致其父亲被烧身亡。事后经查,起火原因系张女士父亲卧床吸烟所致。 黄女士认为,依据中国传统文化,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,该处会被称为“凶宅”,影响房屋交易、自住。火灾后其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,均被告知“凶宅”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%至30%。 黄女士认为此事不仅造成房屋贬值,也让其心理上难以接受,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20万元。 经法院查明,双方2016年3月12日签订的赔偿协议,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,被告已经一次性赔偿了原告7万余元。法院认为,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合法有效,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 法院审理认为,因租赁期内发生非正常死亡,涉诉房屋因此产生了价值贬损,被告应就此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,但因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,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已经通过协议解决完毕,故原告在依约取得全部赔偿款项后再行主张其他损失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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